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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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声明
            近期,我司查悉市场上出现诸多不法厂家未经我公司授权许可,生产、销售侵犯《迪迦奥特曼》、《戴拿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三部作品形象的产品,我司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SCLA”)是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创作的《迪迦奥特 曼》、《戴拿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三部作品(下称“三部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版权 代理公司,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保护。
二、 任何未经SCLA授权许可,生产、销售涉及《迪迦奥特曼》、《戴拿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三部 作品形象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严重的民事、行政处罚、刑事法律责任。
三、 为保护《迪迦奥特曼》、《戴拿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三部作品形象专用权不受侵犯,我司声 明:所有涉及侵权的厂家及经销商应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届时,若我司发现仍有 侵权行为存在,将视事态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 请广大喜爱《迪迦奥特曼》、《戴拿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三部作品的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至 正规的商场超市购买。注意鉴别,切勿购买侵权假冒产品。
五、 投诉举报方式: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新华路200号
电话:51095308 电话:62945286
    特此声明。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日
维权声明
            近期,我公司查悉,市场上出现诸多不法厂家未经我公司授权许可,生产、销售侵犯《金甲战士》作品形象的产品,我司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SCLA”)是上海示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作的 《金甲战士》作品中国大陆地区商品化权授权代理公司,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保护。
二、 任何未经SCLA授权许可,生产、销售涉及《金甲战士》作品形象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 担严重的民事、行政处罚、刑事法律责任。
三、 为保护《金甲战士》作品形象专用权不受侵犯,我司声明:所有涉及侵权厂家及经销商应立即停止侵 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届时,若我司发现仍有侵权行为存在,将视事态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 请广大喜爱《金甲战士》作品的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至正规的商场超市购买。注意鉴别,切勿购买侵 权假冒产品。
五、 投诉举报方式: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新华路200号
电话:51095308 电话:62945286
    特此声明。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日
       
       
维权案例一
诉 广东省佛山市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张飞燕侵犯著作权案
(2010)闽民终字第406号

      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经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合法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独占性地拥有《迪迦奥特曼》、《戴拿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作品的版权总代理权利,且包括向第三方行使再许可之权利。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未经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使用“迪迦奥特曼”、 “盖亚奥特曼”形象的服装产品,被告张飞燕擅自销售印制有“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的童装。两被告均严重侵犯了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2010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一.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被告张飞燕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印制有“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的童装;
三.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制有“迪迦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人物形象的童装;
四. 被告张飞燕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24.00元;
五.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0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91.00元,共计人民币309,091.00元;
六. 驳回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6.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玉麒麟服装有限公司承担;
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维权案例二


诉 济南奥特乳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及5家生产企业案
(2008)济民三初字第44、45、46、47、48号
      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SCLA”)是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创作的《迪迦奥特曼》、《戴拿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三部作品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版权代理公司。被告济南奥特乳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未经SCLA的合法授权,将《迪迦奥特曼》、《戴拿奥特曼》形象授权给被告德州海雪乳业有限公司、济南鲜鲜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广安乳业有限公司、沧州市三庆工贸有限公司、德州勤农乳业有限公司这五家生产商,在其生产的系列乳制品上进行使用。同时济南奥特乳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还在其网站及其他方式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形象,侵犯了SCLA的合法权益。SCLA于2008年2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被告济南奥特乳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及五家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的系列乳制品上、在其网站及其他广告宣传中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济南奥特乳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上公开声明其行为侵权、赔偿原告损失。
维权案例三
诉 福建省晋江市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凇炀塑胶玩具有限公司案
(2007)泉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SCLA”)是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创作的《迪迦奥特曼》、《戴拿奥特曼》《、盖亚奥特曼》三部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版权代理公司。第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百姓超市有限公司擅自销售第二被告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凇炀塑胶玩具有限公司未经SCLA合法授权,擅自使用《迪迦奥特曼》形象的玩具产品。两被告侵犯了SCLA的合法权益。SCLA于2007年9月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福建省晋江市百姓超市有限公司承认并侵权行为、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