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创华”)与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奇奥公司”)等公司之间,围绕“奥特曼”、“ULTRAMAN”商标侵权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奇奥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一审结果:https://mp.weixin.qq.com/s/M5RYMR2dAyKTxdbmrpYyqg?scene=25#wechat_redirect)。该终审判决标志着新创华在与奇奥公司关于“奥特曼”系列商标的维权斗争中,取得决定性胜利。同时,二审法院也对争议多年的《1976年合同》作出关键性解读,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权归属与授权边界,对“奥特曼”系列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案件背景与二审胜诉结果
本案源于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奥特曼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高朗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等主体(下称“餐饮公司”),在“奥特曼汉堡”餐饮项目中于店铺招牌、食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擅自使用“奥特曼”、“ULTRAMAN”标识。新创华经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下称“圆谷公司”)独占许可,作为“奥特曼”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被许可人,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餐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奇奥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新创华一审胜诉。后奇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二审法院明确奇奥公司构成间接侵权
法院审查发现,奇奥公司在协议中明确将“奥特曼”、“ULTRAMAN”列为可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标的,允许餐饮公司在项目中使用。鉴于奇奥公司对圆谷公司名下“奥特曼”系列商标的状态及核定范围是明知的,却未合理避让,构成帮助间接侵权。一审认定准确,二审予以维持。
三、二审法院对《1976年合同》中“Trademark”的权威解读与关键界定
本案中,对《1976年合同》的解读是界定权利归属的基石。对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1976年合同》中关于“Trademark”的解释做了清晰专业的解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查明,《1976年合同》第3.5条的“Trademark”应解释为,被授权人有权在下述特定商业活动中使用9部奥特曼影视剧中的可商标性元素,以表明其与授权人之间的关系。但在所有权意义上,上述元素的商标性财产利益仍由授权人(即圆谷公司)享有,被授权人无权将上述元素申请注册为商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1976年合同》第3.5条“Trademark”的授权内容应被理解为,被授权人有权在特定的如影视剧播放盈利过程中,对9部影视剧中的可商标性元素进行描述性、指示性使用,用以说明其与授权人之间的关系。然而,第3.5条“Trademark”并不包括被授权人可以将这些元素,以商标性使用的方式,标注在任何与9部影视剧及影视剧元素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
四、商标权利的法律确认
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圆谷公司系 “奥特曼”、“ULTRAMA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新创华基于独占许可,享有在我国境内维护商标权益及提起侵权诉讼的合法权利。
结语
本案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在商标上的合法权利,也巩固了新创华公司与奇奥公司在“奥特曼”商标维权中的胜利,更具里程碑式意义的是,判决通过精湛的司法分析,清晰界定了历史合同中的权利边界、扫清迷雾,这为“奥特曼”品牌的商标保护体系树立了关键判例与重要参考。新创华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以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