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我司诉深圳宏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宏韵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驳回宏韵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奥特曼“第14183617号(28类)、第21074260号(9类)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志着“奥特曼”商标的法律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案中,我司主张的2枚驰名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属于不相同且不近似的商品,但两者在商品流通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较高的重合度,且通过产品评论区可以看出被告使用“奥特曼”字样也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被告构成“跨类混淆”的侵权行为,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实现对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商标法》对认定驰名商标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通过我司在市场上的长期使用与推广的大量证据,证明了“奥特曼”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也体现了“奥特曼“商标及整体品牌均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这是继2006年后,“奥特曼“商标再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是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多年来共同努力取得的又一次突破,未来,我们会进一步维护 “奥特曼“品牌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