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奇奥公司”)等与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创华”)侵害商标权及仿冒纠纷一案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奇奥公司的全部再审申请。本案一审、二审(二审结果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再审全部胜诉,并通过再审裁定明确了《1976年合同》关于商标如何使用的权利边界,为新创华保护“奥特曼”系列商标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判决基础。
案件背景和审理过程
新创华作为“奥特曼”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被许可人,就奇奥公司授权奥特曼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光之国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高朗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等在“奥特曼汉堡”餐饮项目中擅自使用“奥特曼”“ULTRAMAN”标识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其中,奇奥公司作为涉案项目运营的直接授权溯源,构成间接侵权。后奇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9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奇奥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落槌:确认新创华享有“奥特曼”商标在我国境内的独占性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奇奥公司再审申请,并认定:《1976年合同》第3.5条“商标权”应限于被授权人在行使9部影视剧相关著作权权益时必要使用的商标,且不包含授权当时并未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新创华基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下称“圆谷公司”)的许可,在我国境内就涉案“奥特曼”商标享有独占性权利及由此衍生的竞争利益。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裁判清晰界定《1976年合同》的权利边界,确认奇奥公司的相关授权行为系帮助侵权行为,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奥特曼”系列商标相关权利得到坚定维护。以本案裁判为标尺,新创华将持续坚守维权立场,守护正版“奥特曼”品牌市场生态。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6月3日



